1.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糯扎渡库区违法网箱养殖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提起诉讼 流域生态环境治理 违法网箱养殖 行政批复
【要 旨】
行政机关违反禁养规定作出批复,许可在库区水域开展网箱养殖,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立案,并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整改。检察建议整改期限届满后,行政机关仅采取阶段性整改措施,未依法全面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消除生态环境损害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基本案情】
糯扎渡水库位于澜沧江干流,是澜沧江中下游关键控制性水利枢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规定,案涉水域禁止开展网箱养殖。2023年7月,普洱市农业农村局违法批复澜沧县库区渔业示范项目,许可企业在库区支流设置试验网箱,规划养殖试验面积20亩、远期管控养殖上限2500亩。澜沧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澜沧县农科局)据此与企业签订养殖框架协议。此后,项目企业在未取得水域养殖证,未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和防洪影响评价等相关程序的情况下,擅自在库区支流布设网箱20亩,围网5000亩,投放鱼种500余吨,造成水体富营养化、外来鱼类无序增殖并挤占河道行洪空间,公共利益处于受侵害状态。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普洱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普洱市检察院)在澜沧江流域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专项监督中,排查发现糯扎渡库区澜沧县谦六乡麻栗河、那里山河存在违法投饵网箱养殖线索,遂于2024年3月11日立案。立案后,检察机关通过查阅、调取案涉项目审批材料,询问企业主管人员、现场勘验等方式开展调查,查明案涉批复违反库区全域禁养规定,项目企业据此实施违法网箱养殖,影响库区水生态环境和河道行洪安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对辖区水产养殖审批、养殖生产活动及水域渔业生态保护负有监督管理职责。2024年5月9日,普洱市检察院向普洱市农业农村局依法送达检察建议书,督促其落实库区管控要求,撤销违法审批、全面清退违法养殖,规范渔业审批。
2024年7月4日,普洱市农业农村局书面回复称,已发文暂停项目扩建,并召开专题管控会议进行整改。鉴于其已采取阶段性管控措施,且养殖鱼种处置存在周期要求,普洱市检察院依照《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作出中止审查决定,并持续跟进整改情况。2025年5月,普洱市检察院跟进调查发现,案涉企业擅自扩大养殖规模至78.29亩,投放外来鱼种由3种增至12种,流域生态环境问题持续加剧,普洱市检察院随即恢复审查,启动起诉程序。
2025年7月10日,普洱市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依法撤销普洱市农业农村局作出的案涉批复;判令普洱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指导监督澜沧县农科局限期拆除案涉项目全部网箱养殖设施,完成养殖投放物规范处置等整改工作。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批复审批超越权限,批复内容违反糯扎渡库区全域禁养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撤销。案涉批复已实际执行并对企业的经营行为产生了实质约束力与权利义务影响,普洱市农业农村局据此对依批复实施的案涉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案涉项目对水环境具有直接影响,普洱市农业农村局未从根源上消除违法许可的效力,未对案涉项目进行有效监管,致使公共利益损害持续扩大。普洱市农业农村局未依法全面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应当在本判决生效后继续履行监督管理职责。2026年6月1日,法院作出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关于撤销案涉批复、判令普洱市农业农村局继续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普洱市检察院持续开展执行监督,跟进整改进度。2026年7月9日,普洱市农业农村局印发项目后续处置工作通知,明确整改要求、责任分工与完成时限,全力推进库区违法养殖设施清退与生态修复工作,公益保护目标稳步落地。
【典型意义】
大型水利枢纽库区是维护流域水生态安全、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生态空间。违法作出的批复已具有外部效力且致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的,作出批复的行政机关负有监督管理职责。本案针对糯扎渡水库违法审批网箱养殖问题开展公益诉讼监督,对阶段性管控未能制止违法行为、公共利益损害持续扩大的,依法请求撤销案涉批复并判令行政机关继续履职,从源头消除违法项目存续依据,推动由末端清理向源头纠治转变,为依法监督行政审批行为、加强流域生态环境系统保护提供了实践参考。
2.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高密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北胶莱河环境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水污染防治 跨区域治理 检察技术支持
【要 旨】
对于跨行政区域、污染源多元且监管职责分散的流域污染问题,上级检察机关可以依托一体化办案机制,统筹相关检察机关分辖区立案、协同调查,依法督促不同地区、不同部门履行监管职责。人民检察院办案中发现跨区域监管衔接不畅问题的,可以推动相关监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联合执法和协同治理机制。
【基本案情】
北胶莱河流经青岛、潍坊、烟台三市的平度、高密、昌邑、莱州四个县级行政区域,全长100公里,流域面积3978.6平方公里,是胶东半岛重要生态廊道和环渤海湾重要入海河流。2025年以来,北胶莱河有关国控断面水质波动明显,部分月份降至劣Ⅴ类,上中游部分河段总氮浓度偏高,部分点位氨氮等指标超出有关水质管控要求。其中,平度市崔家集镇河段沿线部分养殖场存在粪污外溢、直接排入河道等问题;北胶莱河中游国控断面北侧存在违规设置拦河渔具、河道围养等情形。高密市柳树屋子村附近存在污水检查井溢流问题,部分沿河企业未取得排水许可证,生产污水未经预处理排入城镇排水管网;第三、第四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不足导致出水不稳定,影响案涉河段水质。由于北胶莱河跨越多个行政区域,污染源类型较多,属地之间、部门之间监管衔接不畅,联合监管机制不健全,相关污染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北胶莱河水生态环境受到损害。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5年7月16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在开展卫星遥感筛查时发现北胶莱河部分河段存在水质异常线索,遂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潍坊市人民检察院交办。经初步调查,相关问题主要集中在平度市、高密市有关河段。平度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平度市检察院)、高密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高密市检察院)分别于2025年8月、10月立案。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导青岛、潍坊两市两级四院成立联合办案组,统筹开展调查取证、专业研判和监督履职工作。
平度市检察院通过向生态环境部门调取数据平台监测数据、勘验现场、无人机航拍、卫星遥感、委托检测等方式,对北胶莱河崔家集镇段及沿线污染源进行排查,查明有关养殖场粪污排放路径、污染点位及河道内违法行为。高密市检察院通过勘验现场、核查沿河管网和污水检查井运行状况、调取排水许可档案及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数据、运行日志等方式,查明污水溢流成因、有关企业排水情况以及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状况。
2025年10月24日,联合办案组召开会议,邀请流域治理专家和特邀检察官助理就污染成因、监管职责和治理方案提供专业意见。根据污染源分布和行政监管职责,联合办案组分别确定平度、高密两地监督对象和整改重点,并依托“府检联动”和跨区域检察协作机制,推动有关监管部门加强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
2025年11月7日,平度市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等规定,向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处置案涉养殖场污染问题,监督案涉养殖场立即整改、消除环境污染,并针对规模化养殖场污染问题开展专项执法,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同年11月10日,平度市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第五条第二款、《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等规定,向辖区河道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对违规设置拦河渔具问题进行全面排查整治,保障河道行洪,维护水质安全。收到检察建议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督促案涉养殖场清理外溢粪污,完善污染防治设施;并对北胶莱河沿线300余家规模化养殖场开展拉网式排查,督促新建粪污防外溢设施117处。河道主管部门累计巡查河道25公里,清理违规设置的拦河渔具9处、河道内违规畜禽养殖点位3处。
2025年12月,高密市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第四十九条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等规定,向辖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规范排水许可管理,加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的维护和升级改造。收到检察建议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快推进第四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建设,解决柳树屋子村污水检查井溢流问题;督促第三污水处理厂实施清淤、水解酸化池改造和设备检修,提升污水处理能力;同时开展沿河排水户专项排查,强化排水许可监管,督促10余家重点大型企业办理排水许可。
检察机关在督促行政机关整改污染问题的基础上,推动有关地区完善跨区域流域治理机制。平度、高密、昌邑三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成立联合执法专班,制定北胶莱河流域联合执法监督方案,检查流域沿线企业及规模化养殖场140余家,查处污染案件13起,处罚金额110余万元。平度、昌邑、莱州三地河道主管部门签署水行政跨域联合执法备忘录,开展河道联合清障行动,累计清理陷阱类渔具近40处、拦河渔具1500余米。
2026年2月2日,平度市检察院、高密市检察院联合组织召开北胶莱河生态环境治理整改效果公开听证会,邀请专家、人大代表、群众代表等参加。经查看现场、查阅水质检测报告并听取各方意见,确认检察建议已经落实,案涉污染问题得到有效整治,污水处理设施和排水管网运行正常,排水许可纳入常态化监管,有关河段总氮、氨氮等指标达到水质管控要求。山东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地表水水质状况发布情况显示,北胶莱河昌平路桥国控断面水质持续稳定达到Ⅳ类。2026年2月5日,平度市检察院、高密市检察院依法终结案件。
【典型意义】
跨区域入海河流生态治理效果关系流域水环境与海洋生态安全。针对入海河流左右岸属地分割、权责不清、监管薄弱等共性难题,检察机关可以发挥上级院统筹指挥和一体化履职优势,按照污染源分布和行政监管职责,组织相关检察机关分辖区立案、协同调查、精准监督,并运用检察技术和专业力量提升调查质效。在督促解决具体污染问题的同时,推动相关地区完善信息共享、联合执法和常态会商机制,促进流域治理由分段分散治理向上下游、左右岸协同治理转变。
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修复受损耕地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提起诉讼 耕地修复 土地复垦 跟进监督
【要 旨】
行政机关收到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后,书面回复已经整改到位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跟进调查对整改成效进行实质审查。对整改成效审查涉及专业技术问题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专业人员意见作出审查判断。经核查,行政机关书面回复所称整改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公益受损状态仍未消除的,应当认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基本案情】
2020年初,重庆某通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通公司)承租重庆市江津区李市镇三角坝社区80余亩耕地,并获批临时使用相关土地作为项目弃土场。临时用地期间,某通公司擅自改变批准用途,超出批准范围受纳建筑垃圾,造成60余亩耕地土壤板结、耕作层受损,影响耕地种植条件。2022年11月5日,案涉临时用地期限届满。截至2023年11月5日,某通公司仍未完成土地复垦,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23年11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江津区检察院)依托代表建议与公益诉讼检察建议衔接转化机制发现案件线索,随即开展初步调查。同年12月,重庆市江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江津区规资局)向某通公司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于2024年1月5日对其立案查处。此后,江津区检察院持续跟进并与江津区规资局沟通,发现某通公司仍未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开展复垦,且继续受纳建筑垃圾,江津区规资局亦未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案涉耕地持续受到损害。
2024年1月30日,江津区检察院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立案后,江津区检察院通过查阅、调取临时用地审批材料、土地复垦方案等书证,询问周边村民,勘验案涉现场,并运用无人机航拍等技术手段收集、固定证据,进一步查明某通公司的违法行为、案涉耕地受损情况及江津区规资局履职情况。
同年2月,江津区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六条及《土地复垦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等规定,向江津区规资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土地监督管理职责,监督某通公司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完成复垦,恢复耕地种植条件。
同年4月,江津区规资局书面回复称,已向某通公司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案涉弃土场已停止受纳建筑垃圾,被占土地已恢复原用途。江津区检察院跟进调查发现,某通公司仅对案涉耕地进行了平整和表层覆土,弃土场中心及边坡区域仍存有建筑垃圾,部分覆土区域砾石较多,江津区检察院将上述情况反馈江津区规资局,江津区规资局认为案涉耕地已经达到复垦验收标准,未继续督促某通公司实施复垦。
为进一步查明案涉耕地复垦情况,江津区检察院邀请土地复垦领域专家及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益心为公”志愿者参与现场勘验,并就复垦质量等专门性问题提供咨询意见。经对照土地复垦方案和有关质量标准,专家提出,案涉耕地尚未达到土地复垦要求,不具备验收条件。
2024年8月5日,江津区检察院依法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津区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江津区规资局依法全面履行土地复垦监督管理职责,督促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完成复垦,恢复耕地种植条件。诉讼过程中,江津区规资局提交《违法用地复耕复绿验收表》,主张案涉耕地已经通过验收。江津区检察院审查认为,该表不符合土地复垦联合验收的法定程序和主体要求,且验收结论与提起诉讼前现场勘验情况及专家咨询意见不能相互印证,尚不足以证明案涉耕地达到复垦标准,遂对其证明力提出异议。2024年12月16日,江津区法院作出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江津区规资局积极履行判决,督促某通公司继续实施土地复垦。
2025年,江津区检察院持续跟进判决履行和土地复垦情况,发现部分区域存在覆土厚度不足、土壤改良不到位等问题,及时反馈江津区规资局。江津区规资局督促某通公司完善复垦措施,完成土地平整、覆土和土壤改良。2026年1月,经江津区规资局会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及相关专家联合验收,案涉60余亩受损耕地完成复垦并恢复种植条件。
【典型意义】
耕地兼具生产和生态功能,修复受损耕地关系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临时用地造成耕地损害的,用地单位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后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应当一并审查行政机关履行监管职责情况与土地实际修复效果,既要审查行政机关是否采取立案查处、责令改正等履职措施,又要审查行政机关是否对逾期未改正情形依法跟进处理。对复垦质量和验收结论等专业问题,可以通过现场勘验、专家咨询等方式进行实质核验,并在法院裁判生效后持续跟进履行情况,推动行政监管职责和土地复垦义务落实,确保受损耕地恢复种植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