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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监督与生态环境执法协同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典型案例
时间:2026-05-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某测量公司破坏长江口滩涂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长江口滩涂保护 替代履行 碳普惠减排量

【要 旨】

行为人非法破坏滩涂湿地等生态系统,造成固碳等生态服务功能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探索提出以认购碳汇方式替代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行为人所认购的碳汇应依法予以注销。

【基本案情】

长江口是典型的冲积型河口,具有独特的河口沙洲湿地生态系统,蕴藏着丰富的滨海盐沼蓝碳资源。2005年,某测量公司获批租用上海市长兴岛创建港河道青坎滩涂3万平方米,用于建造水利测量船专用码头。此后,该公司违规扩展使用滩涂1.6万余平方米,硬化地表并用于堆放物料、搭建机械设备、建设办公楼,破坏长江口滩涂生态环境。2022年8月17日,该公司依照《终止合同协议书》拆除建筑设备并腾退滩涂,但未拆除其构筑的硬质围堤,导致滩涂原貌无法通过自然潮汐冲刷恢复,固碳等生态服务功能持续受到损害。

【调查和诉讼】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针对上海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通报的长江口岸线滩涂违规利用问题,指导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下简称上海二分院)与崇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崇明区检察院)一体化开展公益诉讼线索调查。崇明区检察院经初步研判,决定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通过现场勘验、比对卫星遥感影像、调取土地租赁协议等方式,查明某测量公司违法占用滩涂面积16937平方米,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经专家评估,涉案滩涂修复方案为拆除地基与围堤。涉案滩涂气候调节功能即固碳等生态服务功能期间损失为51253元/年,按照实际受损期间折算为73158元。完成调查核实后,崇明区检察院将案件移送上海二分院依法审查起诉。

上海二分院结合专家意见认为,生态服务功能期间损失的替代履行方式,应当尽可能与受损生态服务功能类型相对应。涉案滩涂湿地属于海岸带蓝碳生态系统,其单位面积碳埋藏速率显著高于森林等陆地生态系统,因此本案应优先选择蓝碳碳汇产品弥补固碳功能期间损失。但本地尚无同类蓝碳产品可供交易,异地认购又难以实现损害发生地生态服务功能补偿和区域保护目标。

基于上述情况,上海二分院依据上海市碳普惠相关管理规定,经与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市生态环境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及高校院所反复研判,提出以认购并注销上海碳普惠减排量方式替代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方案。上海碳普惠减排量是政府主导签发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产品,通过收集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或者个人绿色低碳行为活动数据,按照技术规范核算碳减排量。该方案可以通过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方式,对固碳等气候调节服务功能期间损失形成替代性补偿。

2024年1月19日,公告期满后,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上海二分院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拆除硬质围堤,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期间损失73158元,以认购并注销上海碳普惠减排量方式履行。上海二分院起诉后,该公司自行拆除硬质围堤。2024年2月、9月,上海二分院两次会同专家、行政机关现场勘验。经专家确认,涉案滩涂已具备植被恢复和生态服务功能自然修复条件,自然修复目的可以逐步实现。

2024年10月25日,上海三中院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上海二分院申请专家出庭作证,说明认购并注销碳普惠减排量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上海三中院审查认为,上海二分院提出的诉讼请求有利于最大限度实现固碳功能损失的有效补偿,也有利于引导社会公众以多种方式参与减排,具有普惠意义。10月29日,上海三中院判决支持上海二分院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上海二分院联合市生态环境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等单位,指导被告通过线上交易方式认购并注销上海碳普惠Ⅰ类减排量1024吨,其中包括1吨由公众绿色出行行为累积形成的场景减排量,以及1023吨项目减排量。

本案办理过程中,市生态环境局加快推进《上海碳普惠减排项目方法学 滨海盐沼湿地修复》出台,为滨海盐沼湿地修复项目碳汇量计算和减排量核算提供技术依据。判决生效后,相关单位进一步推动上海碳普惠平台建设运行,并结合本案加强宣传推介。

【典型意义】

滨海盐沼湿地是重要的海岸带蓝碳生态系统,具有固碳增汇、气候调节、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生态服务功能。本案中,人民检察院针对破坏长江口滩涂造成的固碳等生态服务功能期间损失,在本地尚无同类蓝碳产品可供交易的情况下,提出以认购并注销碳普惠减排量方式替代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并获人民法院支持。本案探索了以碳普惠减排量补偿固碳功能期间损失的责任承担方式,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碳普惠机制适用和公众绿色低碳行为激励的有机衔接,为完善地方碳普惠机制、服务长江经济带绿色低碳发展提供了有益司法样本。

江苏省叶某军等4人污染环境案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跨省处置固废 一体履职 污染物性质认定 系统治理

【要 旨】

跨省非法转移、倾倒固体废物,严重威胁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安全,依法应予从重处罚。对重大污染环境案件,检察机关要坚持一体履职,及时补强完善证据,全流程开展法律监督。在认定污染物性质时,对倾倒主体点位的性质一般应当进行司法鉴定,对分散点位的性质可以结合检测报告、专家意见、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意见等综合认定。在依法打击污染环境犯罪的同时,应当贯彻损害担责原则,加强与生态环境部门的联动协作,督促修复受损环境,对污染物规范处置的同时加强行业治理。

【基本案情】

被告人叶某军,男,59岁,系固体废物倾倒组织者。

被告人高某强,男,51岁,系固体废物接收、倾倒人。

被告人马某垒,男,40岁,系固体废物接收、倾倒人。

被告人李某方,男,38岁,系固体废物接收、倾倒人。

2023年2月至2024年3月,为牟取非法利益,董某恒(另案处理)将约9000吨源自内蒙古自治区某公司的钢渣块球磨成粉,跨省运至江苏省某县,租赁某工贸公司部分厂房私设生产线,以酸洗等方法提炼含有稀土元素的草酸盐,生产过程中产生固体废物污泥8200余吨。董某恒安排被告人叶某军负责管理生产线。为降低处置成本,叶某军等人将生产压滤产生的污泥,以40元/吨、45元/吨的价格交给无相关资质的被告人高某强、马某垒、李某方等人处置。高某强等人随后将污泥全部非法倾倒在周边三市乡镇,其中危险废物2900余吨,有害物质5300余吨。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全流程检察一体履职,引导全面查明犯罪事实。本案系最高人民检察院挂牌督办案件。2024年5月10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最高人民检察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宿迁市人民检察院和沭阳县人民检察院一体履职,先后勘查现场、提前介入13次,与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及生态环境部门集体研判10余次,围绕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明知、犯罪分工、钢渣来源、酸洗工艺、污泥属性、危害后果等方面提出书面引导侦查意见108条。经进一步侦查查明,在非法倾倒污泥犯罪中,董某恒系主要决策者,叶某军系组织实施者,高某强、马某垒、李某方等三人为接收、倾倒者。同时还发现,涉案工贸公司及其负责人涉嫌非法倾倒3000余吨固体废物,构成“案中案”。2026年3月21日,涉案工贸公司及其主要责任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被判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主要责任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通过对“案中案”的深挖彻查,实现了对产业链条式污染行为的全链条打击。

(二)坚持依法审慎,科学准确判定污染物性质。鉴于非法倾倒污泥地点涉及江苏3市22处共计41个点位,若对所有点位污染物进行司法鉴定,费用高昂、周期漫长,经与三级生态环境部门论证,决定对倾倒固废量较多的8处27个主体点位进行司法鉴定,对其余14个分散倾倒点按照技术规范进行检测,组织专家技术评审,由生态环境部门出具行政认定意见判定污染物性质。针对被告人、辩护人提出同一生产线产生的污泥,分别被鉴定为危险废物和有害物质,有违常理应重新鉴定的问题,检察机关在收集并固定生产线工人证言、进货报表、货运司机证言、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的基础上,会同生态环境部门邀请专家进行论证后认定,由于酸洗生产投入酸原料纯净度不同等因素影响,同一生产线可以产生两种不同性质污泥,鉴定意见具有合理性。

(三)突出重点严厉打击,综合全案情节从重处罚。叶某军等人跨区域倾倒危险废物和有害物质,涉案污染物近万吨,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叶某军作为技术负责人,主动联系无资质人员倾倒并主导交易;高某强则利用原城管执法队员身份,负责联系场地、组织运输并从中牟利,二人均不认罪、不认罚,主观恶性深,依法应从重惩处。2024年11月30日,检察机关以污染环境罪对4名被告人提起公诉,并提出判处实刑的量刑建议。2025年8月7日,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经审理,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全部指控,判决叶某军等4人构成污染环境罪,对叶某军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高某强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对马某垒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李某方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后叶某军、高某强提出上诉。2026年1月23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坚持打击犯罪与生态修复并重,推动污染物规范处置及行业治理。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生态环境部门跨区域联动开展溯源调查,共收集20余份证据,锁定涉案钢渣来源。经磋商,生态环境部门编制污染物处置方案,指导涉案企业对污泥实行集中清运、集中保管、集中处置。依据损害担责原则,促成涉案人员出资,对8200余吨污染物进行规范处置,并全流程跟进监督,助力“无废城市”建设与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酸洗行业违规生产、危废处置监管失范、“厂中厂”隐蔽生产等问题,检察机关联合生态环境部门,牵头相关单位组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联盟,向13家企业作出法律风险提示,推动9家排放不达标企业停业整顿、20余家企业升级处置工艺,并开展“回头看”,确保工艺升级和监管规范落到实处,以法治力量护航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典型意义】

长江经济带是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主战场,高质效办好污染环境案件是检察机关服务保障其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职责。在办理跨省非法处置固废案件时,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一体履职优势,依托跨区域、跨部门协作机制,与公安机关、生态环境部门密切协作配合,有效解决污染物溯源、性质认定、责任主体区分等重大复杂问题。针对污染物性质认定中鉴定点位多、费用高、周期长的问题,司法鉴定与检测报告可以互为补充,鉴定意见、检测报告、专家意见、行政认定意见等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时,可以依法认定污染物性质。坚持打击犯罪和生态治理并重,秉持“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督促污染者承担损害责任,确保污染物全部得到规范处置,实现固体废物“产、运、倒”全链条打击与治理。通过构建“刑事追责+公益修复+行业治理”的全链条监督模式,依法惩治污染环境犯罪,推动污染物规范处置和行业监管体系完善,实现从“个案打击”向“系统治理”的延伸,充分彰显用最严法治守护绿水青山的坚定决心,为长江经济带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筑牢坚实法治屏障。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非法拆解问题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检察建议 电子产品拆解 执法司法协同 行业治理

【要 旨】

针对隐蔽性较强、取证难度较大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借助科技手段,综合运用多种调查取证方式收集固定证据,提高违法事实认定精准性。办案中发现相关违法线索和行业监管漏洞的,可以推动开展类案排查和专项整治,促进相关行业规范治理。

【基本案情】

2025年初,浙江省温岭市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回收公司)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在该市泽国镇某村非法拆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某回收公司将拆解产生的废电路板等危险废物露天堆放,且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存在渗漏、流失、扬散等污染环境风险,损害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5年3月,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温岭市检察院)根据群众举报发现本案线索。温岭市检察院经研判认为,该公司可能存在无资质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违法贮存危险废物等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二条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等规定,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辖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及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经台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交办,温岭市检察院于2025年4月8日对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调查。

立案后,温岭市检察院围绕拆解行为、处理资格、危险废物贮存及公益受损情况开展调查取证。一是通过实地调查、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查明企业名称、经营者信息、作业规律及非法拆解活动持续时间等情况,并使用执法记录仪等设备及时固定现场证据,同步排查周边其他非法回收点线索。二是调取工商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查明该公司不具备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三是运用卫星地图和无人机航拍分析周边环境、确定观测点位,查明该公司拆解电脑、打印机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并露天堆放拆解后的电路板等危险废物,且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

2025年4月15日,温岭市检察院依法向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查处某回收公司非法拆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违法贮存危险废物等行为,督促规范处置相关危险废物,并对辖区内同类问题开展排查整治。同时,温岭市检察院向台州市生态环境局移送了周边非法回收点可疑线索。

收到检察建议后,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检察机关移送的现场视频等证据线索,对某回收公司非法拆解、违法贮存危险废物行为立案调查,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合计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涉案区域周边开展排查,发现并责令3处小型回收点停止违规行为。

2025年7月,温岭市检察院对检察建议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经确认,涉案危险废物已清理完毕,并交由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场地恢复原状。经专业监测,污染风险已消除。

温岭市检察院在办理个案基础上,通过浙江省基层治理数字化平台、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渠道,梳理同类举报投诉线索50余条,分析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监管现状和共性问题,形成专题报告,推动温岭市人民政府出台《温岭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规范化发展专项整治方案》,开展全市专项整治。截至2025年12月,已排查13个乡镇(街道)各类回收点134处,涉及面积33.58亩,清理露天经营点87处,依法取缔非法露天回收经营点6家,行政处罚2家,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秩序进一步规范。

【典型意义】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非法拆解行为隐蔽性强,拆解产生的废电路板等危险废物处置不当,易造成土壤、水体和大气污染风险。本案中,人民检察院针对群众举报反映的非法拆解问题,综合运用实地调查、询问、无人机航拍等方式查明违法事实,及时固定证据,依法督促生态环境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同时,通过移送证据材料和可疑线索,推动个案违法行为及时查处、危险废物规范处置、污染风险有效消除。在此基础上,人民检察院系统梳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监管中的共性问题和薄弱环节,推动地方政府开展专项整治,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规范化发展,实现由个案监督向行业治理延伸,为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低碳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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