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张三驾驶无牌照普通二轮摩托车与李四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相撞,造成李四受重伤。经临漳县公安交警大队事故认定:张三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四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临漳县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该案社会危害性较小,且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有赔偿意愿和能力,但由于被害人拒绝刑事和解,双方一直无法达成和解。
为弥合双方分歧,承办检察官主动与双方沟通解决办法,在向被害人详细说明情况打消被害人顾虑后,临漳县检察院决定启动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办理此案。犯罪嫌疑人向公证处提存赔偿保证金专门账户缴纳保证金,待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或经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确定赔偿金额后,再由被害人到公证处提取赔偿款。经详细释法说理,双方当事人同意,综合现有证据,临漳县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02
制度适用
为在刑事诉讼中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2021年8月,临漳县检察院联合县公安局、县法院、县司法局制发《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明确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适用原则、范围、标准及程序,并在办理的6起刑事案件适用该制度,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该《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适用于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赔偿意愿且有赔偿能力,但因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诉求没有得到满足,或因双方矛盾激化等原因而致暂时未能达成和解协议。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表明赔偿意愿并向办案机关提出缴纳赔偿保证金,并申请由公证机构依法提存,以此保障被害人获得民事赔偿,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制度。对适用该制度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办案机关可以对其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或者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