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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新贷还旧贷险些坑了担保人
时间:2021-03-31  作者:刘立新 裴晓霞  新闻来源:正义网  【字号: | |

承办检察官查阅案卷资料 

  近日,家住河南省辉县市的郭某来到辉县市检察院,向案件承办检察官殷海波诉说着无债一身轻的喜悦,“这三年,60万元债务像大山一样压得俺喘不过气,你们帮俺讨回了公道,俺再也不用为这60万元莫须有的债务发愁了。”

  钱没要回来,还摊上了60万元债务

  从2013年底开始,杨某兵陆续向赵某借款,合计60万元。经两人协商,把之前的借款汇总后,杨某兵重新出具了一张总借条,还款期限为2017年3月,并由郭某、杨某银做担保。但是,借款到期后,杨某兵并未依约还款,郭某、杨某银也未依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8年5月,赵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杨某兵偿还60万元借款及利息,郭某和杨某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8年6月26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杨某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赵某借款本金60万元,并支付利息;郭某、杨某银作为该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面对这样的判决,郭某有苦难言。

  原来,之前,杨某兵欠郭某、杨某银各40余万元。郭某和杨某银之所以为杨某兵担保,是杨某兵说要用这次借款清偿欠他们的部分债务,并没有告诉他们真实的情况。事实上,杨某兵根本没有实际借来这60万元,郭某、杨某银自然也没拿到钱。

  债务没有实际发生,却摊上了官司,还被判决承担责任,郭某越想越不服气,遂向辉县市法院申请再审。2019年3月20日,法院复查认为,郭某未提供充分的证据推翻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并且法院已依法履行送达程序,驳回了郭某的再审申请。

  案卷中抽丝剥茧,发现事实真相

  从天而降的60万元债务让郭某没有颜面去面对家人和朋友。正当走投无路之际,郭某听一名律师说,可以到检察院试试。抱着最后一丝希望,郭某来到辉县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承办检察官在调查时发现,涉案借条并未写明出借人姓名。该案庭审时,直到郭某、杨某银要求赵某向法庭说明借款的具体给付方式时,赵某才辩解是杨某兵之前陆续借款债务的累计汇总。这说明,该借款行为中,涉案借款60万元未实际支付。经查阅诉讼信息,审查庭审笔录,承办检察官认为,原审认定本案借款系之前债务汇总,以及郭某、杨某银明知本案是之前债务汇总且同意担保的证据明显缺乏。

  即便能够证实涉案借条是赵某与杨某兵对之前债务的结算,杨某兵本人知道本案借款不是新的借款,那本案也是属于双方协商“以新贷偿还旧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在赵某未提供郭某、杨某银二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证据的情形下,按照上述规定,郭某、杨某银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提请抗诉后,法院依法改判

  2020年6月8日,辉县市检察院就此案向新乡市检察院提请抗诉。新乡市检察院经审查后,于2020年7月22日向新乡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

  2020年12月,在证据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新乡市中级法院作出改判,认为原庭审中,赵某称这笔借款是之前杨某兵所欠债务的汇总,符合“以新贷还旧贷”的法律特征。债权人对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以新贷还旧贷”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赵某需证明担保人郭某、杨某银明知该借据不是新的借款事实凭证且同意对杨某兵之前债务作出担保,但其并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而且郭某、杨某银在原审庭审中始终否认对杨某兵之前债务提供担保。因此,原审判决认定郭某、杨某银自愿为杨某兵之前的借款提供担保缺乏证据证明。郭某的再审请求及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成立。

  2020年12月26日,新乡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撤销原审判决的部分内容,郭某、杨某银无需承担涉案借款60万元的担保责任。

  “在平时的经济往来中要注意保留相关的证据,才能在法庭上更好地争取自己的权益。如果在穷尽法院的司法程序后,权益仍受到侵害可以向检察院申请监督,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郭某要离开时,殷海波嘱咐道。

  (编辑:陈志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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