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合伙盗窃案,二被告人李某和易某均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9月7日晚,被告人李某因无钱用,遂联系被告人易某共谋行窃,两人商定由李某实施盗窃,易某负责望风。后两人至袁州区赣西批发市场寻找目标,当晚23时许,李某与易某在某冷冻食品店门口,发现被害人杨某停放的一辆电动三轮车未上地锁,易某在一旁负责望风,李某用打火机将三轮车锁线烧断重新接线后,将三轮车骑走,易某则乘坐出租车与李某会和。之后,易某与李某将电动车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一名男子(身份待查),后李某分得赃款600元,易某得赃款400元。经宜春市袁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欣枪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6375元。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曾于2018年5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
被告人易某曾于2003年8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曾于2011年11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曾于2014年8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曾于2017年5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共同犯罪部分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易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易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酌情可从轻处罚,据此,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编辑:陈志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