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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检察监督
民事执行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以及公证债权文书等法律文书的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哪些情形可以申请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呢?
(一)人民法院对执行申请决定是否受理存在违法、错误情形的;
(二)人民法院对执行管辖权的移转存在违法、错误情形的;
(三)人民法院在审查和处理执行异议、复议、申诉等执行审查活动存在违法、错误情形的;
(四)人民法院实施财产调查、控制、处分、交付和分配等执行实施活动存在违法、错误情形的;
(五)人民法院实施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存在违法、错误情形的;
(六)人民法院实施信用惩戒措施存在违法、错误情形的;
(七)人民法院在执行活动中存在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情形的;
(八)其他执行违法、错误情形。
哪些人可以申请执行监督?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以及公证债权文书等法律文书的活动或者具体执行实施行为存在违法情形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有哪些不予受理的情形
(一)法律规定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二)当事人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出诉讼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查处理的,但超过法定期间未作出处理的除外;
(三)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当事人对执行人员违法行为申请监督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申请执行监督时
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一)监督申请书
监督申请书应载明:(1)申请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2)申请监督请求;(3)申请监督的具体法定情形及事实、理由。申请人为自然人的,监督申请书须由申请人本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签名。申请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监督申请书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须提供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经与原件核对无误后提交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等有效证照,经与原件核对无误后提交复印件。
(三)相关法律文书
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在该案件诉讼过程中作出的全部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经与原件核对无误后提交复印件。
(四)证据材料
证据材料应附清单(注明名称、页数),说明证据来源及证明的内容。
(五)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他人申请监督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注明代理权限)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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